近日
馬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馬鞍山市財政局
馬鞍山市教育局
三部門聯合發布
關于調整馬鞍山市幼兒園
保育教育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區、開發園區發展改革、財政、教育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根據《安徽省定價目錄》《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安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結合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馬鞍山市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
省一類幼兒園每生每月500元,市一類幼兒園每生每月400元,普通幼兒園每生每月350元,小學附屬幼兒園每生每月300元。
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
(一)經教育部門認定的民辦普惠性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750元。
(二)經教育部門認定的民辦非普惠性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以備案方式實行限價管理。由幼兒園綜合考慮辦學成本、市場需求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報所屬縣(區)教育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報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后執行。已經備案的,以2023年春季保育教育費標準為準,保育教育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調整時間間隔不少于3年。
三、相關規定
(一)各縣(區)在上述市定收費標準內,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確定轄區內具體收費標準。住宿費標準另由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批。各縣區、開發園區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按程序履行備案手續(見附件)。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嚴格執行省規定的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長選擇的服務,按照“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單獨核算、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可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但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并統一收取。
(三)幼兒入園后因故退(轉)園或因病休假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部分預收的保育教育費等費用,具體退費方法:按1個月標準計算退費,退(轉)園或因病休假天數連續每滿 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還1個月保教費;連續不滿30日的不計退費。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時點為開學日,截止點為辦理離園手續日。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四)幼兒園收費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幼兒園收費應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公示墻,將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收支情況,幼兒園性質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五)各級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幼兒園建立健全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和省的教育收費政策。嚴禁擅自提高標準、強制或變相強制收費等亂收費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嚴肅查處。
四、執行時間
自2024年秋季學期起執行。期間,如國家、省有新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馬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馬鞍山市財政局
馬鞍山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