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后是定親結婚的高峰期,今年春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彩禮新規”正式施行。近日,多地適用新規對彩禮官司作出判決或調解。
“彩禮新規”正式施行
2月1日,最高法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新規針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結婚后“閃離”等情形彩禮糾紛如何處理等情形加以明確。
例如,彩禮認定時,如何區分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新規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新規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此外,新規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案例一:領證半月就離婚,彩禮怎么辦?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調解一起離婚涉彩禮糾紛案件。據介紹,2022年,李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戀愛期間,李某多次向張某轉賬、發紅包,以增進雙方感情。結婚前,李某向張某給付現金彩禮15萬元,并為張某購買“三金”?;楹箅p方爭吵不斷,2024年2月,張某以“三觀不合、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共計20余萬元。
受理該案后,法官了解,李某、張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開始分居,雙方就彩禮數額及退還事宜爭議較大。法庭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張某當庭返還李某彩禮款及茶錢165000元、紅包及“三金”價值38800元,共計返還203800元。
案例二:戀愛時“520”當天送的首飾算彩禮嗎?
近期,北京市高院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發北京一中院適用最高法彩禮新規作出判決的一起案例。
賈某與李某于2021年初通過商業婚戀網站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賈某為李某購買了手機、首飾(首飾購買于5月20日),多次轉賬合計4萬元。之后雙方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雙方談論了結婚的事宜并溝通了彩禮的數額。賈某同意給50萬元彩禮,之后,賈某向李某轉賬15萬元,剩余彩禮未付。半年后,雙方因性格以及生活習慣問題分手。
審理過程中,賈某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還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購物小票、銀行轉賬記錄等憑證。
法院認為,賈某為李某購買的手機以及轉賬的4萬元系戀愛關系中賈某為增進感情進行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首飾在特殊時點購買,屬于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亦不屬于彩禮;賈某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時間發生在雙方溝通彩禮數額之后,性質也曾由雙方明確認可為彩禮,因此,可以認定15萬元為賈某為達到與李某結婚的目的而給付的部分彩禮。
另外,按照“彩禮新規”,關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據此,法院判決李某向賈某返還彩禮15萬元,駁回了賈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三:酒席錢、上車錢、離娘錢算彩禮嗎?
陜西富平縣法院近日也發布了首次適用“彩禮新規”的案例。
案例中,李雷與韓梅系自由戀愛結合,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差異極大,結婚不到一年時間就經常因各種瑣事發生爭吵,最終雙方決定離婚。
庭審中,李雷向法庭提交了長達20頁的花費記錄,要求韓梅全部返還,包括戀愛期間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發的520元、521元等紅包共計9800元;戀愛期間吃飯、看電影、買包包、外出旅游各項花費19814元;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鏈、金鐲子、金耳環、金手鏈四金共計36000元;結婚時辦酒席花費64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258502元。
韓梅稱,女方認可的彩禮只有訂婚時收的88888元,男方記錄的其他花費都不屬于彩禮,結婚時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單、1臺電視機、1臺洗衣機,雙方婚后共同生活雖僅有一年時間,但婚前已經同居,女方還為男方打了胎,韓梅拒絕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關于彩禮范圍的認定: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故,男方主張的在戀愛期間所發的紅包、戀愛期間的花費均不能認定為彩禮。根據本地習俗及一般認知,男方為結婚辦酒席花費的64000元也不屬于彩禮。
本案爭議較大的是結婚時的離娘錢、上車錢能否認定為彩禮,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本案中綜合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的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認定離娘錢、上車錢屬于彩禮。
綜上,本案的彩禮包括:訂婚時經媒人給女方父母的彩禮錢88888元、衣服錢20000元、金項鏈、金鐲子、金耳環、金手鏈四金共計36000元、上車錢10000元、離娘錢10000元,總計164888元。
彩禮數額是否過高呢?
法院認為,這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紤]到本地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僅有17000余元,彩禮的數額以近乎本地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遠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應當認定彩禮數額過高。
本案中,女方在結婚時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單、1臺電視機、1臺洗衣機,審理中雙方均同意嫁妝折價10000元。法院認為在返還彩禮時應當考慮女方的嫁妝情況,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上的嫁妝數額。
返還彩禮是否需要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情況?法官認為,現實中,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況十分普遍,我們不應當忽略雙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尤其是女方有終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況,如果完全不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女方孕育情況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也與法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精神背道而馳,我們認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及女方是否孕育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開庭審理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實,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明理,女方最終一次性向男方返還彩禮46000元。(作者:胡寒笑)